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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议
 
 


(2020年10月27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法治菏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及中共菏泽市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深入推进法治菏泽建设的实施意见》,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实现突破菏泽、后来居上的奋斗目标提供法治保障、贡献检察力量。

    二、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是守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积极构建多元化工作新格局,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一)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二)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参加,在行政执法监督中遇到阻力和困难时,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五、市人大常委会发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等监督文书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核查,如确有不当,应当撤销。

    六、市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召集市人民检察院、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及相关单位召开意见征询会。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案情介绍及被监督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相关决议,推动全面整改落实。

   七、被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等工作,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对检察建议等监督决定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整改落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提起公益诉讼,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向被监督行政机关启动询问、质询程序。被监督行政机关仍不整改落实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相关监督程序。

    八、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年度监督对象作为重点监督单位,并将检察监督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调查、执法检查、履职报告调查提供可靠依据。

    九、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十、市人民检察院应明确专人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保持联系,负责日常工作沟通。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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