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区人大修订完善人事任免办法
3月15日,菏泽市定陶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推进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自2016年定陶撤县设区以来,区人大常委会着手修订《菏泽市定陶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主要是对2012年3月定陶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并将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办法的具体规定写入人事任免办法。
新增的内容为:“第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人员,通过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委室负责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进行宪法宣誓人员在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由宣誓仪式组织者指定一名领誓人。进行宪法宣誓人员在十人以下的,在诵读誓词后,宣誓人逐一报各自姓名;进行宪法宣誓人员在十人及十人以上的,在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同时报各自姓名。” (王义耀 耿继安 李腾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