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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1223,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波提交的关于《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与会人员一致认可,表决通过了《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上承国家上位法,下接我市实际,将《煤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结合,规范涉煤各环节的清洁行为,适应了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积极回应当今社会群众热切期盼。条例的通过对于规范我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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