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7号)
《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6日经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16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节水优先、总量管控、分级管理、统筹高效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等生产用水需求。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各领域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黄河河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高效利用黄河水和南水北调水,提高再生水、矿坑排水、微咸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现代水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应当依据省分配本市的总量指标,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县(区)。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和供用水单位依据用水需求编制黄河水资源年度和月(旬)引水计划建议,经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对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黄河水资源引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取用黄河水资源应当实行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开展用水统计工作。黄河水资源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抗旱粮种选育,推广测墒灌溉、保水剂应用、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措施,提高黄河水资源用水效率。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黄河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建设,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实行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应用高效冷却、无水清洗、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服务业节水管理,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洗浴、洗车、宾馆等行业以及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当安装节水器具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改造提升城镇供水体系和供水管网,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普及节水型用水器具,引导城乡居民形成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体制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设。
石油化工、冶金、纺织、造纸、热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用水单位根据用水情况开展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有关标准,对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节水奖励、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价格调节等节水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公益宣传。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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