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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暂行办法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5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应分别至少联系10名代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参加常委会活动、做好常委会分工工作的同时,积极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和批评。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和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也可通过个别走访、电话、书信、互联网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按照分工联系代表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与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相结合,代表要求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亲自处理代表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提出;

  (三)其他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得截留或隐匿,需要保密的不得泄露。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九条  代表根据需要,可主动向负责分工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联系的时间和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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