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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市级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5菏泽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管理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审计法、监督法以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各类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而又相互衔接,并依法接受预算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决算;

(四)撤销市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特定问题调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的有关问题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答复。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依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建财政预算审查咨询小组,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负责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编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县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监督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具体编制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原则、方法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科目列到款、重要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和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表;

(四)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及预算收支汇总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支出表;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八)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表;

(九)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保持合理的结构;

(三)是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四)历年财政结余资金的安排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其他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选择重点部门预算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前,要进行调查,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对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反馈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七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

(四)完成预算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同时,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表、本年度预算草案、需要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收集、汇总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并将其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市政府应当及时将县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批准前,市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者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负责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日常监督的具体工作。日常监督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将调研报告书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建立健全在线监督制度,加强和完善财政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及时掌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原批准的平衡预算出现赤字,或者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

(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三)新增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支出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资金调减的;

(五)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政府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增加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市政府应当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人大财经委提交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规定;

(二)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

(四)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上年结余和结转、当年预算超收、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使用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八)列入年度重点预算审查部门的决算及审计情况;

(九)需要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十)国有资本经营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

(十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重点支出财政绩效评价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议。

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部门决算。

市政府应当将县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市级重点部门决算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相关的审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审计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时,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要限时纠正、处理;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六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可以听取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责成市政府对有关单位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专项质询或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直至依法撤销职务: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常履职的;

(二)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中提出应当予以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

第四十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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