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终止执行有关决定的决定
(2017年7月28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主任会议听取审议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撤销有关决定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相关要求,决定从即日起终止执行菏泽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菏泽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菏人发〔2016〕15号)、菏泽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菏泽市城市投资发展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决定》(菏人发〔2017〕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