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建功立业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27日菏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功立业是动员和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立足本职工作,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投身全市发展大局,率先垂范,争先创优,为菏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代表应围绕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建功立业。
干部方面的代表要积极争取国家加大投资、扩大内需、转方式调结构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在大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招商引资、改善民生等方面做出突出实绩,所在单位或所主持从事的工作应跨入全市先进行列。
企业方面的代表要强化企业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在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及其增幅等方面的指标应高于全市平均发展速度和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完成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年度目标。
农业方面的代表要领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带领群众致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其他行业和部门的代表要主动发挥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作用,奋发进取,勇于争先,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认真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主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注民生问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研究制定建功立业活动主体方案,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召开人大代表建功立业动员会,对本年度建功立业活动作出安排部署。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建功立业调度会,听取各县区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加强对活动的指导。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适时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建功立业阵地进行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总结建功立业活动经验。
市人大常委会可结合代表年终集中视察活动,组织不同县区之间的代表相互参观交流,提升活动实效。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新闻媒体通过设立“人大代表建功立业活动”专栏或专题,对建功立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代表,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进行一次建功立业优秀代表评选。评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代表人选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建功立业优秀代表进行表彰。
第四章 领导保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人大代表建功立业领导小组,加强对建功立业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人大代表建功立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为代表建功立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结合本县区具体实际,指导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建功立业活动的开展,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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