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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20151028菏泽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代表活动,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代表活动既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和履行职务的重要途径,也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区人大组织。

第三条、代表可由县区人大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也可以与县区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小组应当至少按照“有场所、有器材、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档案”的“六有”标准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室,为代表活动提供良好条件。

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选举单位进行活动。

  第四条、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有:(1)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2)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立法活动;(4)依法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应邀列席或者参加“一府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活动;(6)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7)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8)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9)参加各类代表培训活动;(10)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代表活动。

  第五条、代表小组可以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联合开展活动。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告知市或者县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小组召集人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具体安排,提前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应当做好参加活动的各项准备。

  第六条、各县区人大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小组的联系,指导代表小组开展好各项活动,协调解决代表小组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认真搞好年度活动总结。

  第七条、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制度、考勤制度、代表活动制度、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制度、代表述职制度等。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召集人请假;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由各县区人大进行书面通报,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应当至少开展一次。

  第八条、建立小组活动和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小组每次活动都应当记录存档,每位代表参加的各项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当如实记载,以此作为评选优秀代表和换届时推荐代表连任或者晋级的依据。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小组活动情况,每届召开一至两次代表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并对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代表小组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调查研究的题目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各县区人大和代表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调查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集中视察。视察期间,代表可以听取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情况报告。视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视察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由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根据代表的要求,由市或者县区人大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代表活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反映的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案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力争在届内使大多数代表能够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查研究,应当听取驻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在每年的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将有关材料印发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县区人大印发县区人大代表的资料,应当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第十六条、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代表开展活动的需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长。代表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各县区人大,统一用于代表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法定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对阻碍、打击、报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群众、公开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健全完善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制度,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健全完善代表培训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代表履职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代表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不断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意识和能力。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代表培训班,确保新当选代表届内全部轮训一遍;注重加强对代表小组召集人的培训,提高代表小组活动实效。

  第二十二条、每年开展一次“建功立业”优秀人大代表、优秀人大代表建议及建议人评选活动,对积极履行代表职责、贡献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县乡人大代表和街道人大监督员有关工作由县乡人大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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