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28日菏泽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质量,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菏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问责坚持依法、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过程中先后组织审议表决、评议表决、问责表决“三次表决”。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实行“审议表决”;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实行“评议表决”;对年度内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询问问题答复落实情况的报告,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实行“问责表决”。
第二章 审议表决
第四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监督事项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由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组提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
第五条 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分“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进行无记名表决,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赞成的占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六条 表决结果为“不通过”的,责成责任主体整改后重新报告并再次表决。
第三章 评议表决
第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监督事项主体责任部门书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分“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进行无记名表决,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赞成的占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九条 表决结果为“不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启动质询监督程序,并责成责任主体整改后重新报告并再次表决。
第四章 问责表决
第十条 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询问问题答复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问责表决事项,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组织100名左右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问卷投票。
(二)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无记名表决。
(三)组织有关备选表决事项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抽签。
(四)人大代表票数分值权重占30%,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分值权重占60%,抽签分值权重占10%,将上述三项分值相加,由主任会议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问责表决事项。
第十一条 表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询问问题答复落实情况的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表决事项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询问问题答复落实情况等。
(二)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不满意”进行无记名表决,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满意的占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不满意的占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40%(含40%)以上者为“不满意”;居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
第十二条 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询问问题答复落实情况的报告的表决结果运用:
(一)表决结果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为通过。
(二)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责成主体责任部门整改后重新报告并再次表决。
(三)经再次表决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报经市委同意,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等程序。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职、撤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免去其职务。
第十三条 对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的问责表决事项,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组织100名左右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对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按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实行问责表决的代表建议办理事项。
(二)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投票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提交问责表决的事项及其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表决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人代会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按照代表团占全体代表的比例推荐10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参加表决;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应当参加表决。
(二)召开代表建议办理表决会,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办理工作情况,由与会代表进行投票表决。
(三)参加投票的人大代表按照“满意”、“不满意”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布表决结果。满意票占投票代表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不满意票占投票代表40%(含40%)以上者为“不满意”;居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的表决结果运用:
(一)表决结果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为通过。对表决为“满意”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评选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二)对表决为“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重新办理,写出整改报告,并再次表决。经再次表决仍为“不满意”的,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确定的表决事项、主体责任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表决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