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
(2015年10月28日菏泽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本市地方特色。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编制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报送和立法计划草案的研究拟定、提请通过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九月上旬开始征集下一年度地方立法建议项目。
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发布文件,向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征集;
(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联合发布公告,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
(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采取发送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
第六条 地方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按下列规定报送: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市人大代表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地方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有关立法建议项目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经市政府研究通过,于十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不列入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规定的;
(二)法规的调整范围、内容在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家、本省已列入立法计划的;
(三)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能够解决的;
(四)其他不宜列入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综合市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商,提出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
地方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经主任会议审定,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确定的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布,通知各有关单位,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项目的,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提报单位、立法目的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列入调研项目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调研时间。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或者未列入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但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立法的,立法项目的提案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公布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联合召开立法计划部署会,对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落实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六条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启动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立法计划项目起草单位的联系,参加有关调研活动,了解和掌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起草任务。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适时参与有关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