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获得首批地方立法授权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决定: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此,菏泽市经过认真筹备、扎实工作、积极争取,在全省14个设区的市中获得首批地方立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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